滚动:员工聘用及辞退制度

2023-01-22 10:46:46 来源:教育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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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聘用必须依法遵循的原则(1)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即都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法》第12、1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2)相互选择的原则: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录用劳动者。《劳动法》、《企业法》、《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等对此有明确规定。(3)公开竞争就业原则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公开招聘考核竞争而获得就业岗位。《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此都有明确规定。(4)照顾特殊群体的就业原则:特殊群体人员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兵役法》对此有相应规定。(5)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此有明确规定。(6)先培训、后就业原则: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需要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就业前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就业技能和知识。《宪法》、《就业训练规定》、《劳动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2.企业辞退员工时应注意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合法立即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法》第23、24、25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立即辞退员工: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③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可辞退职工的情形:《劳动法》第26、27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①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④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3)不得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法》第29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得辞退员工: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员工可以自行辞职的情形:《劳动法》第23、24、31、32条规定,以下情形员工可以自行辞职:①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②经用人单位同意;③在试用期内;④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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