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一书由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学者约翰·布劳恩耗时三十年根据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爱德华·甘斯现存所有“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讲座学生笔记整理而成。原书一经出版便被评价为是当今德国古典哲学研究领域的“巨大收获”(吕迪格·布伯纳语),是“所有从事黑格尔及其弟子研究之人的幸事”(米夏埃尔·帕夫利克语)。本书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黑格尔,也将带领我们认识爱德华·甘斯这位不应被遗忘的法学家,同时填补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一处重要的研究空白。本文收录了黄钰洲所作的《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译后记,以及米夏埃尔·帕夫利克的书评。
作者简介: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1797-1839),19世纪前叶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哲学家,黑格尔派和青年德意志文学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马克思在柏林大学时期的老师。自1816年起,甘斯先后在柏林大学、哥廷根大学和海德堡大学学习,1819年在蒂堡的指导下完成其博士论文,1826年起担任柏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甘斯主导创办了黑格尔派的机关报《科学批判年鉴》,作为哲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展开了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激烈论战,共同编辑出版了友人版《黑格尔全集》。恩格斯曾指出,甘斯与黑格尔、费尔巴哈、施特劳斯、卢格和《德国年鉴》一起代表了19世纪“哲学的全部发展”。本书编者约翰·布劳恩(Johann Braun,1946-),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哲学家,帕绍大学民事诉讼法、民法和法哲学教席荣休教授,著有《自由、平等、财产:费希特哲学视野下的法的基本问题》《法学导论》《法哲学导论》《犹太教、法学和哲学——法学家爱德华·甘斯的生平图景》等。 译者简介:黄钰洲,弗赖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德国古典哲学和法律史。
(资料图片)
路德维希·塞伯斯(Julius Ludwig Sebbers)绘黑格尔像
命运最美的馈赠——记《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一书的由来
黄钰洲
约翰·布劳恩教授已经在《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的“编者引论”中非常详尽地为我们呈现了爱德华· 甘斯在黑格尔学派以及整个法哲学发展史上的意义,而对爱德华·甘斯生平感兴趣的读者亦可参考布劳恩教授所编辑的《爱德华·甘斯书信与档案集》(Eduard Gans, Briefe und Dokumente, Mohr Siebeck, 2012)中的“导论”。在那里,布劳恩教授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生平史中的爱德华· 甘斯:他与历史法学派斗争的各种细节,他如何作为黑格尔学派的护卫者并创办了黑格尔派的机关报《科学批判年鉴》,他在大学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政治活动,他如何充当青年德意志文学运动的领唱人,他如何扮演德国最早的“德国欧洲人”角色,以及在溘然长逝后他如何遭受了被迅速遗忘的命运——没有人管理和整理他的文献遗产:他已经宣布即将付梓的《过去五十年的历史》一书始终没有印刷,最后,手稿竟然全部散佚;他的丰富藏书被拍卖,以各种方式转送他人;书信散落四处,大量丢失,只有少数幸免于难。而随着黑格尔学派在黑格尔去世后的迅速衰落,爱德华· 甘斯也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在他去世第二年,他的论战对手萨维尼就开始出版他的主要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遗憾的是,命运却不再给爱德华·甘斯回应的机会,正如他的朋友瓦恩哈根·冯·恩塞所言:“萨维尼再次崛起,帝国重新归属于他。”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的编辑与出版可以说是“命运最美的馈赠之一”(黑格尔评柏拉图作品语)。布劳恩教授在他的自传《在德国的一生:回顾联邦德国的七十载》(Johann Braun, Ein Leben in Deutschland:Rückblicke auf sieben Jahrzehnte BRD,LIT Verlag,2018)以及和译者的通信中讲述了本书的诞生过程。1975年,教授在准备一个黑格尔法哲学的研讨班时,注意到了爱德华·甘斯,而在此之前他完全不知道爱德华·甘斯的存在,从此,对于爱德华·甘斯的研究就成了他一生的事业之一。当时,布劳恩教授不知从何处得知,海德堡大学法律系保存了一份爱德华· 甘斯的法哲学讲座记录,而记录者正是哲学家的小儿子伊曼努尔·黑格尔。于是他驱车前往海德堡大学,让人取出了这份手稿,然后在复印机上复印了一份——我们当然会惊讶不已,在当时如此轻易地就可以接触到这些珍贵的手稿,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取用、翻阅、复印。回到家后,教授仔细阅读了这些复印本。他注意到,这份笔记包含了三个组成部分:哲学史导论、黑格尔法哲学的详细阐释、普遍法历史的纲要。正如布劳恩教授所言,他越是研究,就越觉得这份笔记适合年轻的法律人学习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这个难以驾驭的文本,于是他把其中解析《法哲学原理》的部分在打字机上誊写出来,复印给了研讨班的参与者们。在这个研讨班结束后,布劳恩教授却发现,民主德国学者霍斯特·施罗德已经在1971年编辑出版了《爱德华·甘斯哲学著作集》(Eduard Gans,Philosophische Schriften,Verlag Detlev Auvermann K.G.Glashütten im Taunus, 1971),其中的第三部分“自然法:1828年冬季—1829年复活节”与他誊写的这个部分是类似的。在那个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如果本地的图书馆中没有收录相关的著作,人们很难了解到别人的研究成果。于是,他决定继续誊写法哲学导论和普遍法历史部分,以完成一个完整的版本。当然,这个工作要困难和复杂得多,因为记录者伊曼努尔·黑格尔显然对这两个部分并不熟悉,记录中有不少的错误。而当布劳恩教授终于完成了这一誊写工作时,曼弗雷德·里德尔却推出了同一份讲座记录的完整版本(Eduard Gans,Naturre und Universalrechtsgeschichte,hrsg.v.ManfredRiedel, Klett-Cotta,1981),他们二位为自己确立了同样的目标,却互相不知道对方的情况。于是,他面临着这样一个局面,是否继续为此付出努力?正如教授所言:“又一次,一切都徒劳无功;又一次,像一个投资失败后的商人一样,我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是否应该在损失了资本之后投入新的资本,以便或许还能挽救它,或者我是否应该扣除损失,就此打住。像我这样不太灵活的人,我决定继续下去。我决心收集所有还能找到的这个讲座的记录,并制作一个对观版本,在其中抵消那些自然附着在这些手稿上的不足之处。直到新千年,我才结束了这一‘副业’。”而这一切的成果就是我们眼前的这本《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从1975年到2005年本书德文版的出版,这是一位学者整整三十年的时光。
在此期间,布劳恩教授克服了诸多不利的条件,出版了关于爱德华·甘斯的研究著作《犹太教、法学和哲学——法学家爱德华·甘斯的生平图景》,不断发表关于爱德华·甘斯的论文。在本书翻译过程中,他还在德国《法学时代史杂志》(Journal der Juristische Zeitgeschichte)发表了一份他在20世纪90年代发现的由俄国人涅沃夫撰写的关于爱德华·甘斯的悼词。在我们往来的邮件中,布劳恩教授热情地向我回顾了他如何在两德统一时的莱比锡工作期间发现了这份材料的传奇经历,并竭尽所能地还原一幅整体性的爱德华·甘斯形象。当然,我们不要忘记,布劳恩教授也是一位杰出的民法学家、法哲学家,他撰写了非常出色的民法学、法学方法论著作,他的法哲学史著作位列德语学界的经典之列,而对于爱德华· 甘斯的研究也确实只是他的一个“副业”而已,但是他却把这个副业做得这么好、这么深入,我们不得不向这样一位法学家致敬。爱德华·甘斯说,法学不能局限在教义学和实用主义的“微观学”上。我想,布劳恩教授以他一生所思向我们展示了一幅整全的法律人图景。
(本文节选自爱德华· 甘斯著《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译后记,略有修改)
不戴面纱的黑格尔——评《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弗赖堡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钰洲 译
阿诺德·卢格在他的回忆录中报告说:“有一天,黑格尔在王储那里就餐。‘这是一件丑闻,’王室东道主说,‘甘斯教授正在把我们所有的学生变成共和主义者。他关于您的法哲学的讲座,教授先生,总是有数百人参加,众所周知,他给您的阐述染上了一种完全自由主义的甚至是共和主义的色彩。”
这位引起至高无上者愤怒的甘斯教授是谁?甘斯生于1797年,来自德国最古老的犹太家族之一。在完成法律学习后,他于1819年回到家乡柏林,以便开启学术生涯。经过几年的来回拉锯,他的申请被普鲁士文化部拒绝:一个犹太人不能担任学术教职。
在此期间,甘斯已经熟悉了黑格尔哲学,并热情地接受了它。1825年,他接受了洗礼。有了这张通往欧洲文化的入场券,他的学术抱负就没有任何阻碍了。仅仅两年后,他就获得了渴望已久的柏林大学教授职位。甘斯接手了黑格尔的法哲学讲座,他定期举行讲座,直到其1839年早逝——作为一个热情的美食家,他死于中风。甘斯是一个向导,在黑格尔主义的高潮时期,他为整整一代学生指明了穿越其老师法哲学思想迷宫的道路。
随着唯心主义的衰落,甘斯也陷入了被遗忘的境地。他的重新发现首先要归功于帕绍的法学家约翰·布劳恩的工作。也正是由于布劳恩,现在第一次有了甘斯法哲学课程的可靠文本版本。继大量黑格尔自己的演讲稿出版后,现在又有了早期黑格尔主义的另一个核心资料。
对于任何研究黑格尔和他的学生的人来说,这个文本都是一件幸事。与黑格尔不同,甘斯是一位极具天赋的修辞学家。虽然他没有为读者免除黑格尔概念的劳顿,但由于他流畅直观的语言,帮助读者克服了最不友好的段落。例如,黑格尔在谈到自由意志时说,它是“覆盖其对象并贯穿其规定的普遍物”,而甘斯则提出:“真正的意志毋宁说是这样的,希求某东西,但又不消融于对这种规定性的希求之中,不被规定性所束缚,而是始终保持自己,保留从一个东西过渡另一个东西的可能性。”当我在阅读时,我尽管不能做其他事情,但我知道,我随时可以把书放在一边,转向另一项活动。
甘斯重新发现了黑格尔术语和体系开拓现实的力量。甚至黑格尔经常被引用的、几乎同样经常被误解的关于现实与理性的同一性的命题,在甘斯那里也重新获得了真正原本所设想的意义。像他的老师一样,甘斯也相信“关于国家、法和法权状态的单纯推理”是一种多余的玩意儿。要成为法哲学的一个有价值的对象,一种思想必须有“持存的力量”。“没有力量、没有腿的理性,就不是理性”。法哲学家不是跳出给定的世界进行幻想,而是要说出那些赋予他的时代以特定的相貌和动力的那种精神力量。甘斯为此找到了一个既简洁又优雅的表述:“法哲学是对外在事物的内在思想的阐述。”
即使在黑格尔那里,“现实的合乎理性”这一命题也有一个消极的反面:世界历史就是世界法庭。谁要是反对自由意识的进步(根据黑格尔的信念,自由意识的进步构成了历史发展的本质),谁就会自食其果,并将被碾过。这就是为什么黑格尔可以在他的一次讲座中给同一性公式一个将来时的版本:“合乎理性的东西将是现实的,而现实的东西将是合乎理性的。”
甘斯是一位对政治事物非常敏感的观察家,他把黑格尔学说的这一颠覆性特征据为己有。他在“自由和意志的概念”中看到了法的“内核”“内在精神”,而这一概念“在法的历史中已经一步步实现”自身。作为一名优秀的普鲁士公务员,甘斯在讲座开始时向我们保证,“在我们的时代,我们的思想与制度相容,不会干扰和颠覆它们”。然而,在他进一步的阐述过程中,他毫无疑问地指出,实在法的合乎理性化过程绝没有结束。
他提出的适合于他的时代的“一般的国家和法的理念”,在复辟时期的普鲁士国家中只找到了一种非常不完善的表达。因此,在甘斯那里,国王被简化为了国家理念的可替换代表职能:“国家必须由一个人代表。就像今天的国家一样,这个人叫什么、是什么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更仔细地观察这个事情,那么我们会发现君主和总统之间没有任何区别。”
在甘斯那里,传统的君主权利同样所剩无几。诚然,君主权力包括任命政府的权利。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权利“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利;实际上,任命取决于议院的气氛,因为一位君主应该倾听人民的声音,看到今天的精神气氛是什么。”甘斯在讨论立法权时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法律作为普遍物,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人, 因此它必须出自所有人。某些东西为他而存在,他也必须存在于为他而存在的东西中。”因此,人民必须“在立法中进行竞争”,即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参与立法。
甘斯曾两次向一位名叫卡尔·马克思的年轻学生出具“极其勤勉”的证明,在涉及无产阶级的命运和未来使命时,他使用了一种几乎具有预言性的语言。黑格尔已经对贱民进行了令人钦佩的清晰思索。然而,甘斯的分析在其尖锐性方面远甚于黑格尔的论述。
认为奴隶制已被完全废除是一个错误。所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奴隶制和佣工制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它不会停留在这种状态。人类的斗争还没有结束,社会的下层阶级也将争取在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贵族和资产阶级的革命之后,第三次革命即将到来,这将是“整个非特权阶层和无产者的革命”;“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世界将颤抖”。
因此,普鲁士王储有充分的理由不信任甘斯教授。然而,他选择向黑格尔教授投诉是否是正确的选择,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甘斯比厌倦革命的黑格尔更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后者试图通过继续让传统精英拥有政治优势来驯服他所认识到的市民社会的动力。
甘斯是第一个认识到这种安抚尝试临时性质的人,并且得出结论说,市民社会的各种势力,第三等级和无产阶级,不可能永远被剥夺政治权力的参与权。甘斯把黑格尔带到了今时今日。他是如何反思和雄辩地做到这一点的,值得我们认真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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